(資料圖片僅供參考)
倪某蘭與陳某人婚后生育陳某嶸、陳某莉。2019年5月12日,倪某蘭自書《遺囑》,遺囑執(zhí)行人為陳某人、陳某莉,內容為:本人現有與配偶陳某人共有房產及債務如下:一、江蘇省啟東市匯龍鎮(zhèn)江海中路華康大廈XXX室商品房一套( 以下簡稱房產一);二、江蘇省啟東市惠萍鎮(zhèn)興惠街XXX號宅基地樓房一處(以下簡稱房產二)。經與配偶陳某人商議決定對兩人共有財產分配如下:本人所持有房產一的50%所有權、房產二的50%所有權均由女兒陳某莉一人繼承,與他人無關。本人在此聲明此遺囑為本人真實意愿,自愿立定,無任何人脅迫、威逼、利誘且本人意識清醒,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本遺囑由本人手寫,一式一份。由女兒陳某莉保管、執(zhí)行。立遺囑人倪某蘭,日期2019年5月12日下午;地點:啟東市匯龍鎮(zhèn)華康大廈XXX室。倪某蘭在該《遺囑》其姓名、修改處捺印,陳某人、陳某莉在執(zhí)行人欄內簽名捺印。之后,倪某蘭又分別立有兩份遺囑,分別就兩處房產的繼承進行了處置,與2019年5月12日的遺囑內容并無沖突。陳某莉起訴至法院要求案涉兩套房屋的50%由其繼承。
案涉兩套房產的取得發(fā)生于倪某蘭和陳某人夫妻關系存續(xù)期間,應為夫妻共同財產,應先析產后再繼承,其中二分之一歸陳某人所有,另一半作為倪某蘭的遺產。倪某蘭生前的自書遺囑及公證遺囑均符合法律規(guī)定的遺囑條件,應為有效遺囑,遺囑中均表明倪某蘭個人財產由原告陳某莉繼承,故原告陳某莉訴請確認案涉兩套房屋的50%由其繼承,合理合法。
遺囑的效力、遺產的確定是審理繼承案件的重點、困難所在。如遺囑人立有的遺囑既能反映遺囑人的行為能力,又符合法律規(guī)定的形式,又能確定具體的遺產,就便于遺產的高效繼承。實踐中,也有遺囑人會訂立多份遺囑,如多份遺囑的內容并無矛盾,則能相互印證遺囑的真實性。本案倪某蘭所立的遺囑內容清晰明確符合法律形式,且多份遺囑相印證,便于繼承糾紛的處理。需要提醒的是,民法典實施后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(yōu)先效力。
責任編輯: